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么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么在他入職后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只要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谑邨l也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