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總數=南京失業保險金標準×可領取的月份數。
南京失業人員第1個月到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從第13個月起一直到事業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個月到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南京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南京市本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南京市本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另外,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份數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和8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最多不超過24個月)。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