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運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對營運損失不予理賠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和合同依據,但是法律以及司法實踐越來越強化保險人對該類免責條款的舉證義務和舉證程度。這種要求和趨勢,雖然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舉證義務,但是法律還是一直允許保留營運損失不予賠付的條款。
“營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不屬于法定的無效條款,也就是說保險人對營運損失不予賠付的條款不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保險是按照大數法則分散風險的一種技術手段,保險公司作為民事主體,獲取利潤是其經營的正當要求,應尊重并保護保險人的營利性,以營造保險業的誠信環境為導向,站在更高的角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整體利益,不能在個案中毫無原則的傾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宜將所有免除、限制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均認定為無效條款。
保險公司要想舉證證明其完成了對投保人的明確說明義務,還得向法院提供其他證據。比如說,與投保人的洽談記錄、制式的說明書、有投保人簽字已知曉免責條款內容的條款等。
由保險公司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面可以使保險公司能夠管理規范,誠信經營,促進保險公司不斷完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為我國社會發展作出重要的貢獻,另一方面也能是投保人清楚消費、自愿選擇的權利,避免與保險公司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