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1日施行。在銀保監會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涉及保險的共有14項。其中,《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管理制度》《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的制定都在銀保監會規劃中。
除制定這4項監管辦法外,銀保監會還將修訂《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銀行保險業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辦法》《銀行業保險業新聞工作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監管部門部門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結合過往監管要求,重新制定了系統性的監管政策,主要影響如下:
1、新規在保險資管產品私募定位、托管、銷售、注冊登記等方面的要求基本與過往監管政策要求一致,同時進一步擴大了保險資管投資范圍,基本與其他資管產品看齊;投資門檻與資管新規看齊,對于固定收益類、混合類等產品的投資門檻進一步降低。
2、另類組合產品非標投資面臨整改要求。新規要求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限額不超過35%,而組合管理類產品中另類產品投資債權計劃等保險資管計劃的比例超過60%,按照最新要求保險債權計劃屬于非標,部分產品可能存在非標投資的收縮壓力。
3、產品投資比例調整壓力。保險組合類產品中權益類組合、混合類組合的投資比例要求比資管新規低,造成此部分產品需要進一步調整投資。
4、明確了外部服務機構的基本資質。過往并沒有對外部服務機構有較為明確的監管要求,而新規對此進行了明確界定,尤其是投資顧問要求更高。
5、估值操作帶來挑戰。雖然監管部門已推動建立了估值體系,然而各保險資管機構在落實保險資管產品估值、估值系統搭建等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尤其是對于投資單一資產的債權計劃、股權計劃而言,難度更大。
6、提升風險管控體系要求。新規針對保險資管業務的風險控股要求涉及風險體系的建設、風險責任人、計提風險準備金、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等,其中計提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嚴于原有監管政策,提升了對于保險資管機構的風控管理要求。
7、明確各機構處罰事項。保險資管處罰幾乎沒有,而此次新規也針對部分嚴重違規情形,明確了需要處罰事項,未來可能相關處罰事項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