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被保險人的家庭因自然災害而遭受的損失,包括房屋本身和屋內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房屋因為失竊而遭受的損失,但是不包括古玩字畫;
3、被保險人因被搶劫、搶奪而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所在地發生了民眾暴亂等活動而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5、被保險人如果屬于干部,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遭受的人身傷害及損失。
綜治保險簡介
綜治保險的全稱是社會治安綜合保險,是地區的政府為轄區內群眾,向保險公司購買的一種商業性保險,目的是保障轄區內的群眾在遭受某些意外時能夠得到損失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房屋遭竊,最高可以賠償一萬元,如果房屋因自然災害導致損失,則可以賠償一萬元到兩萬五千元。一般情況下,政府購買綜治保險時以家庭作為單位,并且每年都會續保,每年每戶的保費為四十元,由政府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