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醫保斷交,被保險人未按規定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當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如果在中斷后繼續支付保險費,必須按照規定支付當地雇員上一年的平均工資作為支付基礎,并補足中斷期間的所有欠款。
被保險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中斷保險不超過3個月的,中斷前和中斷后的連續保險時間應在再次支付后一并計算;超過3個月,重新計算。
如果補繳的話,補繳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補繳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參保人員在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補繳醫療保險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并且還會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償還醫療保險,從繳費當月開始,3個月后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80天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之月起,6個月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斷后未補繳的,視為再次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自暫停支付的次月1日起,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但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被保險人恢復保險手續后,從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