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的區別: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特點的區別:訂金可通過彼此協調償還。而定金僅有碰到簽署的合同書不標準等情形下,才可以退回;
3、擔保特性的區別:定金具備擔保特性,而訂金是單方面行為,不具備擔保特性;
4、適用標準的區別:定金擔保方法,可以適用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錢財的計付為一方承擔負債的協議中,常見于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協議、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當中。
以上就是訂金和定金最大的區別?相關內容。
定金的特點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
2、定金擔保的行為主體具備特殊性:即借款人只有為個人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類擔保方法比較方便快捷,比較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物具備特殊性:即法律法規為錢財的償還;
4、定金擔保有最大限度地規定;
5、定金具有雙重擔保功能;
6、定金擔保應用領域僅限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以其他債的擔保或是作為反擔保。并且多見合同彼此當事人沒法同時執行而僅能依次各自執行負債的情況,一般計付定金的一方需要是依約擔負錢財付款義務的一方。
定金的作用

1、定金具有違約金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2、具備預訂賠付性質:假如一方當事人毀約,給對方產生損害,定金就是對另一方損害的賠付;
3、具備懲罰違約方性質:假如一方毀約未給對方導致具體損害,定金是對違約方的懲罰;
4、具備定金的性質:履行合同后,定金可以抵付價款,也可以將定金取回。
本文主要寫的是訂金和定金最大的區別?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