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押物是動產和權利;抵押物包括動產和房地產;
2、質押物能轉移占有;抵押物不轉移占有;
3、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是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和知識產權為質量的,借款人應當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質量登記。
以上就是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相關內容。

抵押物能否買賣
抵押物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買賣。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不得轉讓,除非受讓人同意清償債務以消除抵押權。抵押權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房屋債務或者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該及時聯系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人償還債務或者提前提取轉讓所得的價款。轉讓價格超過債權金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質押具體有哪些種類

1、動質押:指以房地產為目標設定的質押,這是質押的原型。以動產設定質押,一般采用設定質權的方式。因為大多數動產沒有登記或登記制度,而是以占有為公式原則。動產質權是各國立法中最重要的質權形式,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了動產質權;
2、權利質押:指以債權或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為目標的質押。權利質押是一種從動產質押中衍生出來的現代質押形式。它在建立方法、有效范圍和實現方法方面都有自身的特點,其地位越來越重要。除了適用特殊性規定外,權利質押還適用于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
3、不動產質押:是一種以不動產為標的設定的質押。過去,不動產質押是農業經濟和社會物權擔保的關鍵形式。然而,隨著現代工商業的發展,不動產質押因其固有的缺點而在浙江被淘汰。特別是隨著抵押適用范圍的不斷擴大,房地產質押的地位日益下降。大多數國家已經不承認不動產質押,只有法國、日本等少數國家保留,但很少適用于實際經濟生活。
本文主要寫的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