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高利貸是不允許不承認的,跟年限無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以上就是高利貸一般幾年不追究相關內容。

高利貸的危害
1、經濟負擔加重:高利貸的高額利息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壓力,可能導致財務困境,進而影響借款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生活質量;
2、債務陷阱和循環借貸:高利貸通常以短期貸款形式存在,借款人往往面臨連續借貸的壓力,很難還清借款,從而陷入債務陷阱,并難以擺脫;
3、非法催收和暴力威脅:高利貸往往伴隨著不公平的合同條款和惡劣的催收手段,包括威脅、恐嚇、暴力等,嚴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4、社會不穩定因素:高利貸的存在導致了資金的非法流動和不公平分配,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差距,破壞了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應對高利貸的措施

1、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高利貸的監管,明確高利貸的定義和界定,嚴厲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保護用戶權益;
2、金融知識普及:加強金融素質教育和借貸知識普及,提高公眾對高利貸的認知水平,增強辨識高利貸的能力,避免落入陷阱;
3金融機構的責任: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風控管理和審查機制,拒絕參與高利貸業務,遵守合規的借貸規范,保障借款人的權益和安全;
4、債務危機救助機制:建立健全的債務危機救助機制,為陷入高利貸困境的借款人提供合理的還款安排和咨詢指導,幫助其重新恢復經濟穩定。
本文主要寫的是高利貸一般幾年不追究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