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于1元退市股重新上市指的是股價低于一元的股票退市以后重新上市。
低于1元退市股重新上市條件:
1、該股票在最近兩年內凈利潤都為正,且凈利潤累計超過2000萬元。
2、發行退市股的上市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發行退市股的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3、發行退市股的上市公司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其管理體系,執行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
低于1元的股票一般是三年連續虧損即退市被退市,在股票退市后發行該退市股的上市公司將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但發行退市股的公司仍然存在,可以正常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