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制股票和普通股票的區別在于:理念不同、效果不同以及具體操作不同。中國發行的普通股票具體為核準制股票,不同于注冊制股票的地方可看作是核準制與注冊制的區別。核準制,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還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發行條件。
1、二者理念不同
注冊制和核準制作為兩種不同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反映了不同的政府監管理念,實質就是政府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到底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作用。在核準制看來,無論是證券發行者還是投資人都是有優劣之分的,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做出準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進行裁決;而在注冊制的支持者看來,在既定的制度下,只要個人和企業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也具有完全的理性,個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各種稀缺的資源在競爭中可以達到均衡狀態。但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的理性同時也都是有限的,有限理性意味著沒有人能夠預見競爭市場中誰優誰劣,也就是說,在市場中證券的發行人與投資者處于平等對稱的位置,沒有人有資格對其優劣做出評判,包括政府。注冊制下,政府不通過對證券質量的審查來決定是否批準證券發行,而是要求證券發行人提供全面的信息,由投資者自己來判斷證券發行人及其發行的證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這種理念充分尊重市場經濟的自由、市場主體行為的自主、監管部門的規范與效率。
2、二者效果不同
注冊制與核準制各有優劣,這也是二者長期并存的根源。注冊制的優點在于:對證券發行者而言,所有有發行證券意愿的公司可以公平地獲得發行證券的機會;對證券監管部門而言,形式審查縮短了證券審核和發行的時間,提高了監管部門的效率,降低了制度運行成本;對投資者而言,把證券的發行交由市場來選擇有助于市場機制的培育和成熟,培養和提高投資者接受信息能力和理性投資能力,投資者的成熟理性是證券市場理性的根本所在。
3、二者具體操作不同
由于理念不同、特征不同,注冊制與核準制在法律基礎、市場結構、監管方式、審核機構、審核內容等方面都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