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DR屬于境外股票,是相對美國存托憑證提出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股票CDR的經濟意義如下:
1、發行CDR能夠促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
2、發行CDR能夠拓寬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優化投資組合。
3、發行CDR可以方便我國境外上市公司在內地融資。
4、CDR的發行有利于增強我國銀行的業務及盈利能力。
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我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并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