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對于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以及證券管理的法律內容的一種規則性歸類匯總,由于世界各國國情不同以及世界各國歷史背景原因,不同國家對證券管理及其法律和法規的制定也是大相徑庭,無論從制定法律法規的專業角度還是處理方式都是存在較大差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證券法律法規。
證券法世界三大主要法律體系
1、美國證券法體系:該體系是美國交易管理制度的一種體現,并且尤其注重公開透明原則。美國證券法律法規在1933年的時候,就已經出現了《證券法》,在之后的兩年里,又相繼出現了《證券交易法》以及《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這些法律都是由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統一執行,然后再由各州的政府監督實施,與此證券體系相類似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日本、韓國和臺灣;
2、英國證券法體系:該證券法體系規定,對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會員采取自由放任態度,政府并不進行干預英國證券交易所。具有嚴格的自律性,并且具有較高水準的專業性證券商,也是同樣采取嚴格的自律制度和公開透明制度;
3、歐陸證券法體系:該體系證券法律有公司法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和銀行法中的若干法律法規制度組成,對證券管理采用嚴格的實質性證券交易管理原則,對證券發行方帶有特殊利益限制,比美國英國證券法體系要求更為更加嚴格,要求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一律公開透明,除了歐洲大部分國家之外,還有部分亞洲地區以及拉丁美洲少數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