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在民法典中的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一般來講,都是小區內物業通過一些方式(比如電梯廣告、空地停車場收費等)所產生的收益,這些收益是屬于小區所有業主。
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有哪些
在《物權法》中還有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部分按照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所以對于小區業主而言,該法案規定了業主在共有部分需要費用分攤的同時,也能享受到收益的共有,所以什么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呢,具體來講,包括但不限于: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空地用作停車場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利用建筑物外墻面產生的收入等。如果有跟物業在任何關于共有部分產生分歧,建議優先以協商為主,互相理解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