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于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于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因為在國際匯兌中一國的貨市并非可以兌換任何他國的貨幣,而只能兌換成各國都能接受的某種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如外國貨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等。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規定: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證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所以外匯具有以下三個特性:
1、可支付性。
2、可兌換性。
3、可獲得性。
此外,根據外匯是否可自由兌換,可分為自由外匯與記賬外匯。自由外匯指不需外匯管理當局批準,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者可以向第三者辦理支付的外國貨幣及其支付手段,如美元、英鎊、瑞士法郎等。其中有些國家基本上取消了外匯管制,或者外匯管制較松,持有這些外匯,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或者對第三者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