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一般情形下,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清償順序來償還本金或是利息;
2、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根據2014年8月1日最高法頒布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相關法律解釋規定,當事人無約定的時候,優先清償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次利息,再是本金(主債務),最后是加倍罰息。
遲延履行利息的特點
1、直接性: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確認法律文書中規定數額遲延履行所產生的利息,并將文書中的數額和該遲延履行產生的利息結合一起構成執行總標的,確認后可直接執行,不需要再經其他程序予以確認;
2、懲罰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遲延履行金,以此作為懲罰性規定,旨在督促被執行人按時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3、彌補性:對被執行人進行懲罰的同時,也是對權利人遭受過的損失一種變相的金錢上的彌補;
4、處分性:按照法律規定,除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費用外,還有權利人也可以行使處分權,主動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費,也可以放棄不使用該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