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的領取時間,其實就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積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減已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交納年限)來確定的;
2、不同地區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以北京為例,按照以下標準來計算:
(1)累積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積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積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積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積繳費時間滿五年以上,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方式計算,確認增發的月數;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若是在領取時間內重新就業之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算,領取期限可以和前次應領未領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以上就是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何計算相關內容。

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是什么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向中斷就業;
3、已經實行失業登記,并且有就業要求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例如,如果是因為個人辭職/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雇/退休/死亡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就不屬于非自愿失業,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由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保險費,為職工在非自愿失業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服務的制度。失業保險的主要作用有兩個:
1、給予失業人員一定期限的經濟補助,幫助用戶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2、提供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再就業服務等,幫助用戶盡快重新就業。
本文主要寫的是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何計算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