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資源稅是國家對城市土地、礦山、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涂等國有資源征收的稅,根據國家需要,對使用某些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應水資源使用權。一九八四年,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以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資源稅體系。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后來擴大到鐵礦石稅。以上就是資源稅在哪個環節征稅相關內容。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一般規定:按稅目稅率表從價格或數量征收,以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或銷售為依據。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應稅產品為礦產品,包含原礦產品和選礦產品;
2、銷售額:納稅人向買方出售應稅礦產品的所有價格與額外費用,但不包含增值稅銷項稅和運輸成本。額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預付款、包裝費、優質費等。向買方收取;
3、銷售數量:應稅產品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應納資源稅數量;
4、特殊規定:納稅人購買的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允許扣除購買的應稅產品的金額或數量(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不足扣除的,可以結轉下期扣除。未準確計算采購金額和數量的,應當共同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是多長時間

分月或按季申報繳納資源稅,不能按照時間期限繳納的,可分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每月或每季度申報納稅的,應當自每月或者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每次納稅申報,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本文主要寫的資源稅在哪個環節征稅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