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認投保人與其配偶之間的保險利益關系是依據是保險法中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須有可保利益,這個是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
并且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